我局对你公司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的你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你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为孵化器地址,经检查人员实地核查,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FHQ-1562室为虚拟地址并无实际经营场所。你公司从2024年5月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共开具64份数电票,发票均为正数票,状态正常未作废,货物名称为*餐饮服务*餐费、*经营租赁*住房租赁费、*住宿服务*住宿、*娱乐服务*娱乐服务费,金额合计333,847.43元,税额合计3,555.57元,价税合计337,403元。
根据货物与劳务税系统查询,你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取得过增值税发票,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未备案存款账户信息,并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查询,你公司并未开立账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疆内也没有开设储蓄账户。据此检查人员认为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地址,也没有公账流水的情况下开具酒店服务类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开具的64份数电票为虚开发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文书起3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辨,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员:李曦冉 周童
联系电话:0991-3837455
税务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