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丽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DKC2PGXC):
我局对你公司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的你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通知内容:
一、增值税
根据我局安宁渠税务所推送案源线索,你公司有涉嫌虚开发票的行为。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核定数电票,单份发票最高限额500,000.00元。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于2024年5月至6月期间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泉森药品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扉科技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共计开具数电票72份,发票金额317,312.95元,税额3,173.05元,价税合计320,4860.00元。货物名称:*住宿服务*住宿费、*餐饮服务*餐饮费、*住宿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餐饮、*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住宿、*住宿服务*房费。你公司未取得进项发票,属“有销无进”。
经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正洋和财务负责人曹鑫,二人的电话虽能拨通,但一直未有人接。
经前往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FHQ-1561室。根据所在地址孵化器管理企业新疆智汇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查询,你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和孵化服务合同,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房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房屋编号FHQ-1561室,与系统内注册地址一致,房屋租赁期限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
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无银行备案信息。经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查询,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单正洋均无银行开户信息。你公司在其发票票面备注开户银行信息,经银行查询其备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388569720,该账号不存在。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个人所得税均未申报。
由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对你公司存续期间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核实,无法查看你公司的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申报资料,相关证据资料无法取得。
综上所述,你公司有销无进,未纳税申报直接走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其行为涉嫌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2024年5月至6月期间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泉森药品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扉科技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开具的72份数电票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对外开具发票明细2页;
证据2:电话记录、现场笔录及新疆智汇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21页;
证据3:你公司发票票种核定信息1页、未申报明细1页、金税三期系统申报明细截图1页、个人所得税申报截图1页、存款账户截图1页、税(费)种认定1页;
证据4:银行查询结果1页。
二、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核实,无法查看你公司的账簿、凭证等资料,企业所得税无法检查。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自收到文书起3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辨,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员:周童 李曦冉
联系电话:0991-6992605
税务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