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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现有6户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该户纳税人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据实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EF座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电话:6632755

   特此公告。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1

650108******1925

刘靓

居民身份证

650108******1925

2

532125******1915

杨银理

居民身份证

532125******1915

3

510902******1858

刘杰

居民身份证

510902******1858

4

420321******2817

罗成

居民身份证

420321******2817

5

510802******4799

李子贵

居民身份证

510802******4799

6

620521******6372

王有平

居民身份证

620521******6372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4年918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