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腾资达输送设备物资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7922602992):
鉴于你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南路188号院内164号商铺)未履行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税稽罚〔2022〕70号)作出的行政决定,经我局依法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9月10日起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昆仑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00002000011003617196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零元整(¥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壹仟伍佰陆拾壹元壹角壹分(¥1561.11)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仟伍佰陆拾壹元壹角壹分(¥1561.1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