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高税稽罚告〔2024〕11号

乌鲁木齐联新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CNRJP83D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320号天河广场1701-G8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3年7月,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南层哲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0份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18516105~18516134,金额合计299,325.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299,325.00元,货物品名“*棉花*皮棉”。无发票购进信息,属“有销无进”。你单位2023年12月1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一)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他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299,325.0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299,325.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2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