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联新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CNRJP83D)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320号天河广场1701-G8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3年7月,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南层哲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0份,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18516105~18516134,金额合计299,325.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299,325.00元,货物品名“*棉花*皮棉”。无发票购进信息,属“有销无进”。你单位2023年12月1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299,325.0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299,325.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