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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乌高税送达公告〔1〕号

邓淑梅13位纳税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乌税限改〔2023 20000000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3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乌高税限改〔2023〕2000000001


邓淑梅13位纳税人: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于 2023 年10月18日前(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或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EF座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附件:邓淑梅13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