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鑫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MA785MPR40)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4937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1日,你单位向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淼新疆分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12130,发票号码:03163104~03163107;发票金额合计:309,734.53元,发票税额合计:40,265.47元,发票价税合计:350,000.00元;货物名称:电线电缆。你单位已于2021年10月进行纳税申报,但至今仍未缴纳税(费)款。
经核实,你单位在未与中淼新疆分公司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