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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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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4937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7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1日,你单位向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淼新疆分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12130,发票号码:03163104~03163107;发票金额合计:309,734.53元,发票税额合计:40,265.47元,发票价税合计:350,000.00元;货物名称:电线电缆。你单位已于2021年10月进行纳税申报,但至今仍未缴纳税(费)款。

  经核实,你单位在未与中淼新疆分公司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6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