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对告知承诺制事项内容及格式文本公示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一)。
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三)。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二、附件四。
附件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一批)
附件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附件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