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助力小微企业享增值税免税新政红利 时间:2021年4月12日 11:43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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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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