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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问需解难助企发展,优化服务惠企利民”在线访谈实录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门户网站“问需解难助企发展,优化服务惠企利民”在线访谈活动现场


主持: 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活动,我们今天的访谈主题是“问需解难助企发展,优化服务惠企利民”,就今年国家新出台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和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互动,欢迎大家的到来。 [2023-12-19 16:29:58]

主持: 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赵刚,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公雪。 [2023-12-19 16:35:55]

赵刚: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赵刚,很高兴通过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和大家交流。本次访谈主要是向纳税人缴费人进一步解读宣传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各位网友如果有对政策不理解的地方,欢迎提问咨询。由于此次在线访谈时长一个小时,所以还希望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缴费人理解,有针对性地围绕主题提问,谢谢大家。 [2023-12-19 16:35:55]

主持: 现在,我们进入网友提问阶段,我们会优先选取提问次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给嘉宾回答。 [2023-12-19 16:41:20]

爱酱: 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3-12-19 16:43:32]

公雪: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百分之三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百分之一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百分之三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百分之一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百分之一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百分之一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2023-12-19 16:43:32]

网友小猫爱钓鱼: 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2023-12-19 16:51:30]

赵刚: 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点击立即开票,选择所需发票的类型标签后开具数电票。 [2023-12-19 16:51:30]

网友123: 今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提高了吗?我该如何享受? [2023-12-19 16:57:22]

公雪: 网友您好!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2023-12-19 16:57:22]

网友121212: 今年初的时候,我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了,现在扣除标准提高了,我是否需要重新报送信息?已经扣过的税怎么办? [2023-12-19 17:01:11]

赵刚: 网友您好!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同时,信息系统也会按照新标准计算,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在9月份之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预缴税款,多缴的那部分税款,可以在今后几个月要预缴的税款中进行抵减。如果今年内没有抵减完,明年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2023-12-19 17:01:11]

网友瓜6: 我是个体工商户,去年开了一家店,现在想变更经营者,想问一下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2023-12-19 17:03:47]

公雪: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2023-12-19 17:03:47]

网友熹贵妃: 单位社会保险费客户端提示“未查询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我应该如何处理? [2023-12-19 17:14:01]

赵刚: 出现此问题的原因是该单位尚未进行社保费登记信息关联。如该单位是本月新办户,建议缴费人稍作等待,由税务部门依职权进行单位批量关联后再登录客户端;如该单位是存量户,建议缴费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关联。 [2023-12-19 17:14:01]

网友八宝粥: 对于一次性缴纳了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中途就业缴纳职工医保的,应该怎么退还多缴的医保费?提交内容 [2023-12-19 17:16:31]

公雪: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各地灵活就业人员退费受理单位及办理流程差异较大,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 [2023-12-19 17:16:31]

网友25172: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能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 [2023-12-19 17:16:42]

公雪: 可以。根据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优惠政策不冲突,可以叠加享受。 [2023-12-19 17:16:42]

网友25177: 我公司如果有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应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2023-12-19 17:16:46]

赵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2023-12-19 17:16:46]

网友是守信用的人: 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2023-12-19 17:19:01]

公雪: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确定。 [2023-12-19 17:19:01]

网友大漂亮: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是否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2023-12-19 17:19:04]

赵刚: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12-19 17:19:04]

网友小精灵26127: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2023-12-19 17:19:07]

赵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3-12-19 17:19:07]

网友小景: 我们是一家新能源企业,想知道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间是什么时间? [2023-12-19 17:25:04]

公雪: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发2020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期间延续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023-12-19 17:25:04]

网友阿罗: 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023-12-19 17:25:07]

赵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2023-12-19 17:25:07]

网友小圈圈: 办税人员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没有显示【开票业务】模块,无法开具数电发票如何处理? [2023-12-19 17:25:10]

公雪: 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点击立即开票,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请确认登录身份是否有开票业务的权限,只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开票员有权限开具数电票,办税员没有相关开票业务的人员权限,如有需要,可联系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添加“开票员”的身份,并选择开票员身份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路径:法人或财务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身份类型选择“开票员”添加身份即可。 [2023-12-19 17:25:10]

主持: 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也谢谢嘉宾的回答,今天的热点问题我们将整理后发布到网站,请网友届时查看!后期如果大家在办税缴费中遇到什么困难,可以随时拨打0991-6632755咨询,也可以通过“高新区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税费优惠政策,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2023-12-19 17: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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