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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在线访谈实录


图为  在线访谈现场


主持: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陈嘉宁,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副科长姚勇。欢迎各位前来作客在线访谈。 [2021-11-05 17:10:28]

主持:访谈开始前,请陈嘉宁总经济师和网民朋友们打声招呼吧。 [2021-11-05 17:30:09]

陈嘉宁: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陈嘉宁,很高兴通过高新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和大家交流。 [2021-11-05 17:30:09]

主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首先请陈总为我们介绍一下《公告》的主要内容吧。 [2021-11-05 17:30:37]

陈嘉宁:《公告》共8条,对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 [2021-11-05 17:30:37]

主持:请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呢? [2021-11-05 17:34:58]

姚勇: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2021-11-05 17:34:58]

主持:那么是所有两税税额都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吗? [2021-11-05 17:38:31]

姚勇: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2021-11-05 17:38:31]

网友秋天的风:请问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2021-11-05 17:44:27]

陈嘉宁: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2021-11-05 17:44:27]

网友秋天的风:请问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应该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2021-11-05 17:47:55]

陈嘉宁: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21-11-05 17:47:55]

王张张:前段时间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可以“一表申报”了,《城建税法》施行后,申报表整合内容会发生变化吗? [2021-11-05 18:04:35]

陈嘉宁: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5月1日,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申报表整合),在成功试点经验基础上,8月1日推广至全国,为《城建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申报表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两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进一步完善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同征同管。《城建税法》施行后,申报表整合内容不变。 [2021-11-05 18:04:35]

王张张:你好,请问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城建税适用税率变化,从什么时候用新税率? [2021-11-05 18:06:49]

姚勇: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2021-11-05 18:06:49]

贝贝:《公告》什么时候施行? [2021-11-05 18:10:28]

陈嘉宁:为与《城建税法》施行做好衔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一致。 [2021-11-05 18:10:28]

主持:感谢网友的参与,今天的访谈由于时间关系到这里就结束了,更多税务知识您可以拨打12366咨询,我们期待您的来电。感谢两位领导的解答,我们下期再见。 [2021-11-05 18:10:50]

陈嘉宁:再见。 [2021-11-05 18:10:50]

姚勇:再见。 [2021-11-05 18: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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