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兆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Q8JE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2025年9月23日,我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玲、实际控制人王某涛,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玲的电话无人接听,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涛称没有时间来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称你公司原生产经营地址系租赁的房屋,目前已不在该地址办公,且拒绝提供可以联系到的具体地址,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前往你公司金三系统内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在,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前往你公司金三系统内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龙山综合市场内某区某栋某号)的物业公司(库尔勒某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库尔勒某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未在该市场经营,未购买水电服务。在库尔勒某龙汽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丽的见证下,见证你公司金三系统内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龙山综合市场内某区某栋某号)门锁紧闭,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也不在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我局无法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
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称法定代表人不在本地,无法签收该文书,另一个实际控制人王某玉身体不适,在内地治病,无法前来领取文书。我局无法委托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
鉴于上述情况,在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金三系统内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龙山综合市场内某区某栋某号)、以及实际控制人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西路某号某居某号楼某单元某室)邮寄挂号函件,投递结果反馈:向你公司金三系统内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邮寄的文书显示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退回;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所地,邮寄的文书显示因收件人拒收,邮件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洪一丹、齐予梅
联系电话:19309967053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