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迅罗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AC6HB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你公司财务负责人领取文书,未前来领取文书;后工作人员到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民路伊莱雅公司内5栋3室)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5〕39号),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无人;遂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民路伊莱雅公司内5栋3室)邮寄挂号函件,投递结果反馈:退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5〕39号)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5〕39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93号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5〕39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5〕39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玉龙18109965776
师向晖18999001559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