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辉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5MA78DND461):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你公司实际负责人刘辉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巴税稽处〔202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巴税稽通〔2025〕48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你公司实际负责人领取文书,未前来领取文书;你公司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州且末县巴格艾日克026号的门面房,且末县巴格艾日克乡人民政府复函:你公司未在该辖区进行经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函件,快件退回。《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巴税稽通〔2025〕48号)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巴税稽通〔2025〕48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28号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巴税稽通〔2025〕48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巴税稽通〔2025〕48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玉龙18109965776
陈黎焰18109965991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巴税稽通〔202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