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永旭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31333445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通知你领取文书,你未前来领取文书;你公司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一直处于无人状态,上户镇大二线社区出具情况说明:自2023年1月起,该企业处于停业状态;遂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乌喀公路北侧火车西站老314国道旁)邮寄函件,投递结果反馈: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快件退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31号)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31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28号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3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3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玉龙18109965776
陈黎焰18109965991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