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身份证号:652826********2922):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我局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你领取文书,你未前来领取文书,后再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后工作人员到你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建国北路27号巴音小区新秋园9号楼2单元2301室)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17号),住所无人;遂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建国北路27号巴音小区新秋园9号楼2单元2301室)邮寄挂号函件,投递结果反馈:逾期退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17号)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17号)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我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28号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1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1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税稽罚〔202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