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身份证号:652826XXXXXXXX2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遂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建国北路27号巴音小区新秋园9号楼2单元2301室)邮寄挂号函件,投递结果反馈:联系不上本人,逾期退回。《税务事项通知书》(巴税稽通〔2024〕168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4〕19号)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巴税稽通〔2024〕168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4〕19号)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我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28号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巴税稽通〔2024〕168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4〕1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巴税稽通〔2024〕168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4〕1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俊、曹飞
联系电话:13070000686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巴税稽通〔2024〕168号)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巴税稽罚告〔202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