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巴税稽告字[2019]第7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库尔勒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违法案
纳税人名称:库尔勒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徐培友
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218国道预制厂对面
纳税人识别号:916528016636379340
检查所属期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库尔勒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培友;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218国道预制厂对面;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五金交电(磨砂机、切割机、电焊机、电钻机、发电机、粉碎机、机床除外)、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及配件,其他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加工、修理及零售,石油技术服务。
二、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7年5月,库尔勒龙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培友在没有真实货物购进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的朋友刘小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958982.90元,税额合计163027.10元,价税合计1122010.00元。该公司应转出上述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63027.10元,2018年9月17日该公司在所属期2017年5月申报的基础上做了补充申报,自行转出进项税额163027.10元。以上非法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7年已结转成本958982.90元,在税前列支,应进行主营业务成本调减处理,在弥补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799204.81元,因此造成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99801.20元。
三、处理、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9801.2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补缴企业所得税83191.87元,滞纳金15808.13元,剩余116609.33元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未缴纳。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