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税稽告字[2019]第6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新疆联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纳税人名称:新疆联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何素琴
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煤矿路北
纳税人识别号:91652801795790973D
检查所属期限: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新疆联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5日,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煤矿路北;法定代表人:何素琴。行业:煤炭及制品批发;经营范围:零售:煤炭,普通货物运输;化肥、批发零售:其他农畜产品、其他日用品、仓储服务。
二、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从个人处购进煤,未取得发票,后通过中间人张建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乌鲁木齐国豪建辉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合计8290598.4元,税额合计1409401.6元,价税合计970000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944444.3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222.22元、教育费附加28333.33元、地方教育附加18888.89元。
三、处理、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944444.36元,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7222.22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8333.33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8888.8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补缴增值税944444.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222.22元,教育费附加28333.33元,地方教育附加18888.89元,并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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