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税稽告字[2019]第5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新疆胜利无杆泵采油技术有限公司(原称:轮台县胜利无杆泵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纳税人名称:新疆胜利无杆泵采油技术有限公司(原称:轮台县胜利无杆泵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何保学
注册地址:新疆巴州轮台县团结路俊宏开发阳光花苑小区3#楼1单元102室
纳税人识别号:91652822798195176X
检查所属期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新疆胜利无杆泵采油技术有限公司(原称:轮台县胜利无杆泵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何保学,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疆巴州轮台县团结路俊宏开发阳光花苑小区3#楼1单元102室;行业:通讯设备修理;经营范围:潜油电泵、水力喷射泵、水力活塞泵、电缆、电气及配套设备附件的制造、安装、维修及销售;电动机、阀门维修及销售;工程准备;绿化管理;煤层气钻采技术投资开发、相关技术服务;油田技术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五金机电、劳保用品零售。
二、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于2017年5月由采购人员在网上联系,以支付手续费形式购买龙岩市腾高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合计598800元,税额合计101796元,价税合计700596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0179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017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8元、教育费附加3053.88元、地方教育附加2035.92元。
三、处理、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01796元,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8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053.88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2035.9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补缴增值税1017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8元,教育费附加3053.88元,地方教育附加2035.92元,并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