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巴税稽告字[2019]第4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库尔勒兄弟服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纳税人名称:库尔勒兄弟服饰有限公司
负责人: 高贤
注册地址:库尔勒市巴音东路
纳税人识别号:916528017344461248
检查所属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库尔勒兄弟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高贤,财务负责人:毕可吟;经营地址:库尔勒市巴音东路;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行业:服装零售;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服装、鞋帽、工艺品、文具用品、其他日用品、化妆品,场地租赁。该公司2006年3月1日被库尔勒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于2016年2月至5月分别按发票金额8%或9%的手续费购买九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00776.07元,税额合计136131.93元,价税合计936908元。该公司对上述九份发票分别在当月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136131.93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36131.93元。
三、处理、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36131.93元,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36131.9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补缴增值税136131.93元,并缴纳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36131.93元,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巴州税务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