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  通知公告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巴税稽告[2019]2号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巴税稽告[2019]2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违法案 

  纳税人名称: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刘得岁 

  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机场路21号永乐阳光水岸13栋4-5层 

  纳税人识别号:91652801679296185Y 

  检查所属期限: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2801679296185Y;成立于2008年11月25日,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机场路21号永乐阳光水岸13栋4-5层;行业:其他建筑安装;经营范围:建筑安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起重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电梯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批发零售:建材、五金交电、门窗、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建筑机械、电梯及配件。(管控要素除外)。法定代表人:刘得岁;2016年6月1日起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状态:开业。 

  二、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2017年10月取得乌鲁木齐三丰汇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2017年8月取得乌鲁木齐创和德盛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8月1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2017年8月取得乌鲁木齐祥夏风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经查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 

  三、处理、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构成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案件执行情况 

  1.建议追缴2017年度少缴增值税320492.24元。 

  2.建议对该公司少缴税款、滞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该公司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建议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