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巴税稽告字[2018]第12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新疆底特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纳税人名称:新疆底特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平平
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辰兴生活大师5栋4单元202室
纳税人识别号: 91652801682730560X
检查所属期限: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新疆底特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李平平,财务负责人:黄萍;经营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辰兴生活大师5栋4单元202室;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五金产品批发;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其他日用品、五金交电等。2010年04月29日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
新疆底特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取得深圳市延星超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452367, 金额99979.37元,税额16996.48元,价税合计116975.85元。新疆底特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当月认证抵扣,抵扣进项税16996.48元。
三、处理、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6996.48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498.2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行情况
已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6996.48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498.24元;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