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举办以“深化税收改革 落实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有巴州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马高泉,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阿依夏木、纳税服务科科长毛红和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胥冬梅做客我们在线访谈节目,就深化税收改革,落实优惠政策相关热点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互动,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2021-10-2811:05:15]
主持:下面有请党委委员、副局长马高泉同志与我们的网友打声招呼。[2021-10-2811:06:15]
马高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互动交流。首先感谢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对巴州税务工作长期以来的支持和配合。今年以来,巴州税务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和便民利民措施落地落细,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今天,我们将借此机会,与广大网友开展在线交流,希望广大网友积极提问,税务干部将会认真解答。[2021-10-2811:06:15]
主持:非常感谢马局长,现在网友的问题已经提交上来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21-10-2811:06:42]
网友L: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2021-10-2811:08:25]
毛红: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021-10-2811:08:25]
laoboluo:企业出租房屋有什么房产税优惠政策?[2021-10-2811:10:38]
阿依夏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2021-10-2811:10:39]
网友大吉利: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2021-10-2811:12:13]
毛红:1.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3.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2021-10-2811:12:13]
百合: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2021-10-2811:14:00]
马高泉: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
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2021-10-2811:14:00]
红烧狮子头: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2021-10-2811:15:27]
胥冬梅: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2021-10-2811:15:27]
小强: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2021-10-2811:17:51]
阿依夏木: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2021-10-2811:17:51]
蜡笔小新22056: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2021-10-2811:21:03]
胥冬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2021-10-2811:21:03]
官方认证小可爱:请问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2021-10-2811:23:30]
胥冬梅: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21-10-2811:23:30]
网友22072:请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到什么地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1-10-2811:26:14]
马高泉: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021-10-2811:26:14]
幼儿园小朋友:你好,我是企业会计,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人在疆外暂时回不来,可以做税务变更吗?[2021-10-2811:28:59]
毛红:你好,可以在新疆电子税务局做变更。除个体工商户以及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以外的单位纳税人,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三员变更,其中对A、B级纳税人不做次数限制,M级的纳税人在M级期间只能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一次。[2021-10-2811:28:59]
嘿嘿22059:物流企业租用仓库是否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1-10-2811:32:24]
阿依夏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10-2811:32:24]
贝塔:为什么我无法在电子税务局按月申报印花税,该如何处理?[2021-10-2811:34:15]
阿依夏木:按月申报印花税需要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如果没有税费种认定信息,系统默认为按次申报。因此需先认定按月的税费种再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方可申报。[2021-10-2811:34:15]
迷糊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2021-10-2811:42:16]
马高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摊销。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七十五在税前摊销。”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一百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二百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2021-10-2811:42:16]
网友小马:请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如何征收契税?[2021-10-2811:44:18]马高泉: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2021-10-2811:44:18]
play22073: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2021-10-2811:47:14]
毛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2021-10-2811:47:14]
栀子花: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2021-10-2811:48:46]
胥冬梅: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2021-10-2811:48:46]
狼少年:我公司拟将闲置厂房改造后出租给员工居住,请问,我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有何优惠?[2021-10-2811:51:03]
阿依夏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百分之四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改造的闲置厂房如果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员工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可以减按百分之四征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2021-10-2811:51:03]
胖墩er: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2021-10-2811:52:50]
毛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一点五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一点五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2021-10-2811:52:50]
星星软糖22070: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2021-10-2811:54:04]
毛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1-10-2811:54:04]
昨日轻风: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企业,已在住建局备案。除向个人出租住房外还出租商铺。请问,我公司的个人出租业务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2021-10-2811:56:47]
马高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一点五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上述减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公司向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百分之一点五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2021-10-2811:56:47]
桃花朵朵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2021-10-2811:58:49]
胥冬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十二点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五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21-10-2811:58:49]
网友1430: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2021-10-2811:59:25]
马高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2021-10-2811:59:25]
主持: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马局长及各位嘉宾的详细解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再见。[2021-10-281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