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