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据了解,该通知将于9月1日起执行。
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通知提出,税务机关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
在事中办理提速方面,通知提到,一方面要优化未办结事项办理;另一方面,要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同时,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后,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此外,还将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会自动提醒办理退税。
在完善事后服务方面,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