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规〔202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有关要求,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