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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出口企业发生边贸代理业务的友情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假如您是出口企业且发生了边贸代理业务(本文仅指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业务),请您关注下列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请您注意以下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的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您仍有相关不了解事项,请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997-4618300,联系人:赵迎斌

 

 

阿拉尔税务局

2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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