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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税惠春风促发展 助企利民稳增长” 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活动,我们今天的访谈主题是“税惠春风促发展 助企利民稳增长”,就今年国家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和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互动。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阳明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作客我们在线访谈直播间,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解答相关政策问题。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下面请刘阳明副局长和大家打个招呼。 [2023-10-25 10:40:30]
刘阳明:主持人好,广大网友朋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阿拉尔税务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和大家交流。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延续实施了一大批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底,借此机会,我们将围绕近期延续优化完善的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与广大网友展开在线交流,及时解答涉税疑问,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 [2023-10-25 10:40:30]
主持:广大网友应该都想了解一下近期密集发布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特点及内容,请刘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2023-10-25 10:42:09]
刘阳明:好的,今年完善税费政策主要是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让政策红利更好惠及经营主体。重点聚焦在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及保障外贸平稳发展地各方面。针对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税务总局接续推出今年第五批28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最大限度为纳税人缴费人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以持续优化的税费服务举措,充分发挥政策效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3-10-25 10:42:09]
主持:好的,感谢刘局长的解答。下面我们就来回答一下网友朋友们的提问。 [2023-10-25 10:44:26]
刘阳明:好的 [2023-10-25 10:44:26]
网友123:想问一下,如何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2023-10-25 10:46:53]
刘阳明:在手机APP“新疆税务”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其他申报”,进入“车购税申报”,完成一般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缴款业务。 [2023-10-25 10:46:53]
网友25552: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2023-10-25 10:51:06]
李建军: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8 〕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3-10-25 10:51:06]
网友1056: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2023-10-25 10:52:20]
网友2554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适用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3-10-25 10:53:40]
王大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3-10-25 10:53:40]
网友09: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2023-10-25 10:56:57]
李建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你公司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2023-10-25 10:56:57]
网友09: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2023-10-25 10:59:08]
刘阳明: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023-10-25 10:59:08]
豌豆豆: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10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2023-10-25 10:59:59]
王大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023-10-25 10:59:59]
网友8566: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2023-10-25 11:02:40]
刘阳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2023-10-25 11:02:40]
网友11125557: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会计政策不熟悉,2023年9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9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2023-10-25 11:03:17] 
王大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2023-10-25 11:03:17] 
网友8865: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2023-10-25 11:06:59]
王大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2023-10-25 11:06:59]
网友09: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是否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优惠? [2023-10-25 11:07:05]
李建军:《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分别简称“14号公告”“15号公告”)均规定,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因此,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开办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享受税费扣减优惠,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均不得享受。[2023-10-25 11:07:05] 
散落满河星:换购住房退税,纳税人应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023-10-25 11:09:25]
刘阳明: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2023-10-25 11:09:25]
网友7231: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后,新的业主属于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是否可以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优惠? [2023-10-25 11:10:27]
李建军: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既包括设立登记,也包括变更登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如变更后的经营者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扣减优惠。 [2023-10-25 11:10:27]
网友啾啾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企业是否可享受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的税费扣减政策? [2023-10-25 11:13:41]
李建军:14号公告、15号公告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政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需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才可享受招用就业的税费扣减政策。 [2023-10-25 11:13:41]
网友8821:你好,我是一家个体户没有纳税信用等级也可以享受吗? [2023-10-25 11:13:47]
王大鹏: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2023-10-25 11:13:47] 
网友995:你好,我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我买了一套房子,是自己住的,想问一下这个契税怎么交,然后缴税的话有没有什么优惠? [2023-10-25 11:15:38]
王大鹏:(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023-10-25 11:15:38]
豌豆豆:听说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2023-10-25 11:18:07]
刘阳明: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10-25 11:18:07]
网友6633:使用劳务外包或者劳务派遣方式招用人员的情况下,是由实际用工企业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政策,还是由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 [2023-10-25 11:19:25]
李建军:14号公告、15号公告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政策。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员工与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其缴纳社保,应当由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 [2023-10-25 11:19:25]
网友25568:总公司与重点人群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实际在分公司工作,并由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应当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享受税收政策?  [2023-10-25 11:20:25]
李建军:14号公告、15号公告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政策。上述规定的要点在于通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确定招录的事实。依法缴纳社保属于附加条件,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重点人群实现较高质量就业。因此,对于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形,应当由总公司享受政策。 [2023-10-25 11:20:25]
网友688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在企业就业的同时,自己又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如何享受政策?  [2023-10-25 11:21:00]
李建军:从14号公告、 15号公告规定看,创业政策和就业政策为相互独立的政策,相关群体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2023-10-25 11:21:00]
漫步月球:请问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2023-10-25 11:21:56]
王大鹏: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3-10-25 11:21:56]
网友生生不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处理? [2023-10-25 11:22:45]
王大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3-10-25 11:22:45]
塔河胡杨: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纳税人出售和新购住房在时间上有何要求呢? [2023-10-25 11:23:44]
王大鹏:按照政策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即纳税人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且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2023-10-25 11:23:44]
你知道的: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被企业招录就业的(例如同时为脱贫人口和退役士兵),可以叠加享受政策,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身份享受政策?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先以1个身份享受3年政策,再以另一身份享受3年政策(共6年)?  [2023-10-25 11:26:01]
李建军:14号公告、 15号公告均规定,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以上规定,在适用政策时,应把握每人只能享受3年(36个月)政策的原则。相关人员具有多重身份时,只能选择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叠加或重复享受。 [2023-10-25 11:26:01]
网友天选纳税人:本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2023-10-25 11:26:41]
王大鹏: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3-10-25 11:26:41]
网友风往西吹:婴幼儿扣除标准是不是太低了? [2023-10-25 11:28:49]
刘阳明: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育龄青年的个税负担,国家出台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综合现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来看,婴幼儿照护10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适当的。一方面,该扣除标准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的标准保持一致,使两项扣除政策无缝衔接另一方面,从国际上看,子女照护费用扣除标准一般是本国人均GDP的10左右,按照2020年我国人均GDP约72000元测算,该扣除限额约为600元/月,现行1000元/月的扣除标准基本合理,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并且今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10-25 11:28:49]
网友25576:3岁以下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婴幼儿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2023-10-25 11:28:53]
王大鹏: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2023-10-25 11:28:53]
主持:好的,感谢两位领导现场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支持,谢谢!再见! [2023-10-25 11:30:20]
刘阳明:好的,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期待下次访谈 [2023-10-25 1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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