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关于发布<新和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关于修订<新和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新和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时间:2023年3月31日 19:17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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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关于发布<新和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关于修订<新和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文档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