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税收执法工作实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6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阿克苏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阿克苏税公告2018年第1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税务局制定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