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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提质增效助减税降费”专题在线访谈实录

图为:“提质增效助减税降费”专题在线访谈现场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军回答网友提问

图为:“提质增效助减税降费”专题在线访谈现场

图为:“提质增效助减税降费”专题在线访谈现场嘉

  主持:阿克苏地区税务局于今天上午举办“提质增效助减税降费”在线访谈活动,参加此次活动的局领导有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军,同时我们还特别邀请了地区系统内业务骨干来到访谈节目中,与广大网友互动交流税收方面的疑点难点,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有:阿克苏地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翁江、阿克苏地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李小朵、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主任刘成义、阿克苏地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王哲哲、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陈芳、阿克苏地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贺雄、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陈娜等。今天到场的嘉宾将宣传、解读国家、自治区近年来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向做客嘉宾提出问题,以实打实、硬碰硬的作风,落实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地。[2019-10-31 12:01:53] 

  主持: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网友,大家好![2019-10-31 12:03] 

  主持:下面有请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军发言。[2019-10-31 12:04] 

  王军:欢迎广大网友来到在线访谈,希望广大网友积极提问,税务干部认真解答。[2019-10-31 12:05] 

  主持:谢谢王军副书记,下面有请各位网友对近期的减税降费的疑问进行提问。[2019-10-31 12:06]

  主持: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到本次访谈活动了,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2019-10-31 12:07]

  网友1522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怎样预缴? [2019-10-31 12:29:53]

  翁江: 分季预缴 [2019-10-31 12:29:53]

  阿克苏大漠网友15225: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有何要求? [2019-10-31 12:30:00]

  李小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9-10-31 12:30:00]

  网友15224:财税【2018】50号文件什么时间开始适用的? [2019-10-31 12:30:50]

  陈世宁: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019-10-31 12:30:50]

  网友15224: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2019-10-31 12:30:54]

  王哲哲: 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2019-10-31 12:30:54]

  阿克苏市宏福网友15248:请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中的部分先进制造业是指那些行业? [2019-10-31 12:30:57]

  李小朵: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由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具体标准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以下称四类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10-31 12:30:57]

  阿克苏大漠网友15225: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4-6月销售额32万元,7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4-6月销售额6万元(销货退回)冲减后4-6月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7月份企业注销,7月申报缴纳的4-6月税款可以退回吗 [2019-10-31 12:31:02]

  李小朵: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7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冲减4-6月的销售额,其4-6月销售额仍然为32万元,销售退回的6万元,应从7-9月的销售额中扣减并进行纳税申报。 [2019-10-31 12:31:02]

  阿克苏市宏福网友15248:请问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2019-10-31 12:31:04]

  李小朵:《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如果纳税人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无论该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均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019-10-31 12:31:04]

  网友1522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的3个条件是什么? [2019-10-31 12:31:11]

  翁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019-10-31 12:31:11]

  网友152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2019-10-31 12:31:14]

  李小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019-10-31 12:31:14]

  网友15224:小型微利企业用什么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019-10-31 12:31:16]

  翁江: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2019-10-31 12:31:16]

  网友15250: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10-31 12:31:19]

  李小朵: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019-10-31 12:31:19]

  网友15250:申请留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2019-10-31 12:31:23]

  李小朵: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2019-10-31 12:31:23]

  网友15250: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10-31 12:31:26]

  李小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019-10-31 12:31:26]

  网友15250:我公司为商业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商业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2019-10-31 12:31:28]

  李小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你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10-31 12:31:28]

  沙雅zjl15227:我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10-31 12:31:31]

  李小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019-10-31 12:31:31]

  沙雅zjl15227: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2019-10-31 12:31:34]

  陈世宁: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2019-10-31 12:31:34]

  sy网友: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能够享受新政发[2019]13号文件? [2019-10-31 12:31:37]

  陈世宁:答:根据《关于自治区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1号)文规定: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不适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规定的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2019-10-31 12:31:37]

  sy网友: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适用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减征优惠的时间如何确定? [2019-10-31 12:31:39]

  陈世宁:答: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按次征收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印花税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确定是否适用减征优惠政策,其他税(费)按照申报缴税(即代开发票)时间确定是否适用减征优惠政策。 [2019-10-31 12:31:39]

  sssss网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 [2019-10-31 12:31:43]

  陈世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019-10-31 12:31:43]

  陈世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019-10-31 12:31:43]

  网友15223: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2019-10-31 12:31:45]

  陈世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019-10-31 12:31:45]

  陈世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019-10-31 12:31:45]

  陈世宁: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019-10-31 12:31:45]

  网友1522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 [2019-10-31 12:31:48]

  陈世宁: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019-10-31 12:31:48]

  陈世宁: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019-10-31 12:31:48]

  陈世宁: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019-10-31 12:31:48]

  陈世宁: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019-10-31 12:31:48]

   网友15223:个人转让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9-10-31 12:31:51]

  陈世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9-10-31 12:31:51]

  网友15223: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2019-10-31 12:31:54]

  王哲哲: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2019-10-31 12:31:54]

  拜城县网友: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2019-10-31 12:31:57]

  王哲哲: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2019-10-31 12:31:57]

  拜城县网友: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2019-10-31 12:31:59]

  王哲哲: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19-10-31 12:31:59]

  拜城县网友: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2019-10-31 12:32:02]

  王哲哲:答: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2019-10-31 12:32:02]

  拜城县网友: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2019-10-31 12:32:05]

  王哲哲: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019-10-31 12:32:05]

  网友15254:我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单位给我报销了继续教育的学费,我是否还可以享受扣除? [2019-10-31 12:32:07]

  王哲哲:答:纳税人发生了继续教育相关支出,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单位是否报销继续教育的学费,暂不作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的条件。 [2019-10-31 12:32:07]

  拜城县网友: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2019-10-31 12:32:09]

  王哲哲: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2019-10-31 12:32:09]

  网友15254: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2019-10-31 12:32:12]

  王哲哲: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2019-10-31 12:32:12]

  网友15254: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2019-10-31 12:32:15]

  王哲哲: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2019-10-31 12:32:15]

  王哲哲: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2019-10-31 12:32:15]

  网友1525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不是也是得住院的医疗支出才能扣除,没住院的医疗支出不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2019-10-31 12:32:18]

  王哲哲: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2019-10-31 12:32:18]

  网友15254: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019-10-31 12:32:20]

  王哲哲: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019-10-31 12:32:20]

  乌什网友15261: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2019-10-31 12:32:23]

  王哲哲: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2019-10-31 12:32:23]

  乌什网友15261: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2019-10-31 12:32:26]

  王哲哲: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019-10-31 12:32:26]

  乌什网友15261: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2019-10-31 12:32:28]

  王哲哲: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2019-10-31 12:32:28]

  乌什网友15261: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2019-10-31 12:32:32]

  王哲哲: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2019-10-31 12:32:32]

  乌什网友15261:甲婚前贷款购买了住房,与乙结婚后共同还贷,申请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一年后,甲乙离婚,房屋判给了配偶乙。因为贷款未结清房屋产权登记仍在甲名下,未能办理过户,甲现在租房居住,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2019-10-31 12:32:34]

  王哲哲:答:甲的住房虽然判给了乙,但是由于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甲名下,甲属于有自有住房的情况。 [2019-10-31 12:32:34]

  网友15262: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2019-10-31 12:32:38]

  王哲哲: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2000元的扣除额度。 [2019-10-31 12:32:38]

  网友15262:柯坪网友单位发放了房租补贴,是否还可以扣除住房租金? [2019-10-31 12:32:40]

  王哲哲: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2000元的扣除额度。 [2019-10-31 12:32:40]

  网友15262:柯坪网友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2019-10-31 12:32:43]

  王哲哲: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019-10-31 12:32:43]

  网友15262:柯坪网友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对,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019-10-31 12:32:45]

  王哲哲: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2019-10-31 12:32:45]

  网友15262:柯坪网友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2019-10-31 12:32:47]

  王哲哲: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2019-10-31 12:32:47]

  温宿县网友: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新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实施的起止时间为? [2019-10-31 12:32:50]

  翁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10-31 12:32:50]

  温宿县网友: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范围是? [2019-10-31 12:32:53]

  翁江: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019-10-31 12:32:53]

  温宿县网友: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多少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019-10-31 12:33:00]

  翁江:80% [2019-10-31 12:33:00]

  纺城网友15260: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 [2019-10-31 12:33:03]

  翁江: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019-10-31 12:33:03]

  温宿县网友: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多少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19-10-31 12:33:05]

  翁江:三分之二 [2019-10-31 12:33:05]

  纺城网友15260: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是? [2019-10-31 12:33:07]

  翁江:2018年1月1日起 [2019-10-31 12:33:07]

  纺城网友15260: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多少年? [2019-10-31 12:33:09]

  翁江:10年 [2019-10-31 12:33:09]

  纺城网友15260: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多少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9-10-31 12:33:12]

  翁江:8% [2019-10-31 12:33:12]

  纺城网友15260: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多少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多少征收印花税? [2019-10-31 12:33:15]

  翁江:减半,免征 [2019-10-31 12:33:15]

  网友1525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适用的起止时间? [2019-10-31 12:33:17]

  翁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10-31 12:33:17]

  网友1526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多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多少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10-31 12:33:20]

  

  翁江:25%,20% [2019-10-31 12:33:20]

  网友1526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多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10-31 12:33:22]

  翁江:50% [2019-10-31 12:33:22]

  网友1526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多少确定? [2019-10-31 12:33:24]

  翁江: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019-10-31 12:33:24]

  主持:感谢大家的参与,在线访谈到此结束。 [2019-10-31 12:33:27]

  网友1526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多少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税等相关指标? [2019-10-31 12:33:29]

  翁江:实际经营期 [2019-10-31 12:33:29]

  主持:感谢大家的参与,在线访谈到此结束。 [2019-10-31 1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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