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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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