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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指引

                                  (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办税服务厅。

2.需填写的资料:《社会保险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为免填单,由税务机关提供,您无需携带。

3.办理流程:

(1)对缴费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缴费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缴费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4.办结时限:本事项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缴费单位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变更登记

1.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办税服务厅。

2.需携带的资料:因缴费单位合并、改制等原因发生“名称”、“经办机构”和“参保代码”变更时需携带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3.办理流程:

(1)对缴费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缴费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缴费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4.办结时限:本事项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

三、申报缴费

1.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申报缴费:办税服务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新疆电子税务局、税务局批量扣款。

2.如果您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缴费(三方协议扣费),可使用银行打印的电子缴费凭证作为合法记账凭证。

3.如果您仍需税务机关提供凭证,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打印《社保费缴费证明》,或者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社保费缴费证明》。

4.需携带资料:无。

5.缴费期限:每月25日前。

6.办理流程:

(1)社保或医保部门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并将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应缴费种、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当月应缴费明细信息进行集中统一核定征集单。

(2)缴费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①税务大厅前台:前往税务机构的窗口通过金三社保子系统确认社保或医保部门核定的缴费信息并进行扣款。

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按照软件指引完成软件注册并登录,进入社保费申报,确认社保或医保部门核定的缴费信息,按照业务流程完成缴费业务。

③电子税务局自主缴费: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选择【我要办税】模块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在菜单栏内选择【社会保险费办理】,确认社保或医保部门核定的缴费信息,按照业务流程完成缴费业务。

④批量扣款:主管税务机关按工作计划,对存在唯一有效参保登记,有效险种,有效协议的缴费人发起批量扣款,并完成缴费记录。  

7.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在社保或者医保部门已经参加了相对应的保险险种。

(2)如社保或医保部门传递的数据与用人单位的申报数据不符,或单位对社保部门传递的缴费信息有异议,缴费单位需要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后再行申报。

(3)电子税务局不适用于办理组织临时登记的单位。

(4)缴费单位保证所使用的银行卡或签约账户中余额不应小于应缴纳社保费额。

四、缴费户注销

1.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办税服务厅。

2.需携带的资料:《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注销申请表》。

3.办理流程:

(1)对缴费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缴费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缴费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4.办结时限:本事项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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