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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防控:与大项目一起“开工”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2021年首个工作日(1月4日),上海市举行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全市64个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总投资额2734亿元,涉及高端产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等领域。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后发现,除了上海外,陕西、广西、安徽等地重大项目也在新年伊始陆续开工。“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支持有利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专家提醒,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也应该一起“开工”。
  重大项目,指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关键作用,是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所需的建设项目,具有宏观效益显著、工期紧迫性强、投资量较大、处于相关项目群的中心等特点。它不局限于新建性质,改建、扩建和大型技术改造等性质的项目都可以成为重大项目——既包括铁路建设等传统基建项目,5G、数据中心、特高压等新基建项目,还涵盖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环保设备、科创载体、现代物流等领域。从实践看,在重大项目建设中能否控制好税务风险,考验着项目参建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依法享受优惠,
  尽力提升项目税后利润
  重大项目的参建企业,不仅可以获得经营收入,而且能积攒项目经验,从而更容易在今后的类似项目竞争中中标。对于重大项目的参建企业而言,如果能够根据项目特点提前做好税务安排,就可以尽可能提升项目税后利润。“缴纳了本来可以少缴或者无须缴纳的税款,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税务风险。”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说。
  相较一般企业而言,能够以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其获得的利润就可以按照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从而节约税收成本。
  甲公司是一家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集团企业。近期,甲公司责成项目子公司乙公司,参与某地区一重大项目。在参建过程中,乙公司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研发活动,并生产了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相关设备。从乙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其硬性条件已经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在研发过程中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但是,乙公司没有提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日常管理中也没有注意研发费用的归集管理,导致企业没能充分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最终,与顺利享受税收优惠相比,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少了数千万元。
  施志群告诉记者,其实,如果甲公司能够把工作做在前端,做好集团总体的税负测算,就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规避后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调整的税务风险。比如,在项目子公司经营中,测算各认定指标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产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阶段,明确子公司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等等。
  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还有不少。据悉,为了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总监戴旭峰举例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的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换句话说,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可自行对照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重大项目时间跨度大、回款时间长,用好用足税收优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企业必须重视起来,提前做好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方案设计。”戴旭峰说。
  做好成本测算,
  准确把握合同涉税条款
  参与重大项目,相关企业还有一项重要工作——成本测算。这项工作一定要在签署合同之前完成。
  记者了解到,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企业就需要考虑诸多具体事项:是总包还是分开招投标?是否涉及设计服务、材料采购和建筑安装等不同项目?在合同签订环节是否要区分不同项目,分别约定相应金额?是签订一份总合同,还是区分不同项目签订不同合同?……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总监戴旭峰提醒,不同的合同条款下,可能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因此,企业最好能够准确区分各种业务类型,提前做好税收成本上的测算,并在合同中明确下来。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涉及甲供材的合同条款上,需要明确计税方法,减少后续纳税调整成本。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戴旭峰分析,按照政策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承接甲供材项目,并不具有计税方法的可选择性。因此,实务中,对于甲供材项目,总承包方与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准确理解政策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并将相关涉税事宜在合同中明确下来。
  戴旭峰表示,不同的企业在重大项目建设中扮演的角色不同,税务风险防控的重点也不尽一致,需要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高度关注。例如,跨区域经营的参建企业,需要注意在项目所在地的税款预扣预缴等实操问题;参建企业是以分公司形式还是以项目部的形式参与重大项目,需要考量不同方式下的税收成本与经营成本;如果公司聘请境外设计团队提供设计服务,要注意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要想在合同签署环节少扯皮,减少税务风险,就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建议,参与重大项目的企业,应该从日常税务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做起。具体来说,可通过编写业务手册、业务指南等方式,从制度上对税务管理事项进行规范管理。区分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等不同环节,既关注税基计算、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基础环节,也注重对税负对比、差异分析等的分析应用。
  厘清业务实质,
  妥善处理项目涉税难题
  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企业,难免遇到一些涉税难题。
  中交路建(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在参与一些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期间,有些PPP项目,在外观上符合权益性投资的形式,但从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来看,其本质上更多体现的是债权性投资的特性。对于这类名股实债项目,税务处理上应如何处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类疑难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少见。
  通过对业务实质的仔细分析,中交路建(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徐子琪带领团队,最终确定了税务处理方案:若该PPP项目同时满足固定的利息支付、明确的投资期限和本金偿还、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5个条件,则股东的投资属于混合性投资业务,股东所取得“分红”,应按债权性投资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应确认利息支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回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投资并未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则在税务处理上仍按权益性投资进行处理。
  在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看来,尽管目前重大项目的交易模式或管理模式纷繁复杂,一些新兴业态也在不断涌现,但深挖背后的业务实质就不难发现,不论商业模式如何变,都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些新兴业态背后的涉税问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原理去“解构”。施志群说,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企业要对整个业务模式有透彻的了解,才能在进行全流程梳理的基础上,将各个环节拆解开来,挖出新兴业态背后的业务实质,吃透税收原理本质,进而对不同环节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遇到涉税难题,企业不妨主动寻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帮助。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巴乐克·阿曼介绍,考虑到重大项目涉税事项比较复杂,一些参建企业很难掌握风险防控的关键点,税务部门都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比如,新疆税务部门推出了“项目管家”制度,将目前已掌握的3999个重点项目划分为5大领域19类,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项目纳税人特点和需求,分类编写了《新疆重点项目纳税人税收政策汇编》,并为重大项目参与企业提供“一对一”专属办税服务和业务套餐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
  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总监戴旭峰提醒,实务中,对于一些新兴业态的税务处理方式,业界观点不一,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存在差异,需要企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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