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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税务总局多措并举助疫情防控税政落地 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坚决依法查处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出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政策指引》),多措并举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落地。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加强权益保障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通知》明确,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通知》要求,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开辟直通办理,拓展预约办理,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12项政策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

  税务总局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出台的《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明确,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公益捐赠,明确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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