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坐落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自202071日起,纳税人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 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