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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个体定额公告(2020年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对本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信息进行公告。

  告知事项:

  1.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30%)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3.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4.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