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吐鲁番市税务局法律救济公示

广大纳税人: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您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一)申请行政复议权

  1.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含义

  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等。

  您认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是指:(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中不包含规章。

  2.申请行政复议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 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3.您如何实现申请行政复议权

  如果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您对我们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我们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详见《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4.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97号

0991-2682058

2

吐鲁番市税务局

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西路198号

0995-8578512

 (二)提起行政诉讼权

 1.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含义

  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您认为我们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提起行政诉讼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3.您如何实现提起行政诉讼权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四部分构成。

  您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对我们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提起行政诉讼途径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1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吐鲁番市幸福路187号

0995-8811033

    (三)请求国家赔偿权

  1.请求国家赔偿权的含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当我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您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您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您如何实现请求国家赔偿权

  如果在我们行使职权时侵犯您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您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您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详见《国家赔偿法》。

  需要注意的是,下例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4.请求国家赔偿途径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97号

0991-2682058

2

吐鲁番市税务局

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西路198号

0995-8578512

文档附件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