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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宝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一、纳税人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沙湾县宝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978063457)2016年1月1日~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不含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检查,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2016~2017年期间沙湾县宝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沫煤少计销售收入8281993.63元(不含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共计1409117.14元。2016~2017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091.14元、教育费附加42,273.50元、地方教育附加28,182.36元。2016~2017年少申报缴纳资源税共计496,919.62元。2016年2月1日,与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6,8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040.00元。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及《关于确定我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缴该公司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税款1,995,623.76元,其中:增值税1,409,117.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91.14元、资源税496,919.62元、印花税5,040.00元教育费附加42,273.50元地方教育附加28,182.3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62583.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2016~2017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50,000.00元的罚款。 

  三、案件执行情况 

  我局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纳税人于2020年1月17日缴纳税款1995623.76罚款1012583.95元滞纳金 968470.46 合计入库3976678.17元,该纳税人应缴款项已缴清,此案执行完毕。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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