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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调整

  为准确有效反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农产品实际耗用情况,规范全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优化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扣除方法由原“投入产出法”变更为“成本法”。

  二、关于农产品耗用率的调整

  每年的2月15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本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关于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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