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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十五项举措。
  据新疆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多部门的联防联控,新疆税务局立足税务部门职责,全面梳理、研究实施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或指引,推出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推动疫情防治、服务好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等十五项举措,着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协调解决税费方面的问题,依法给予企业大力支持,与全疆纳税人、缴费人共同渡过难关。
  “税务十五项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积极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了解涉税诉求,主动辅导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助力居民生活物资供应。对企业供应肉、蛋、禽、蔬菜等取得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全面落实棉纺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严格落实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稳定居民生活物资供应。
  三、大力支持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助力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全面精准落实医疗机构及受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等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全面开展疫情防控。
  五、鼓励各界积极开展公益捐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对因疫情防控接受捐赠、符合条件但未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开通资格认定绿色通道。
  六、鼓励疫情防控新药品等科研攻关。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全额退还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帮助受困纳税人平稳渡过难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各行各业纳税人做好减税降费政策专项辅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可能亏损、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开展精准辅导,帮助企业规范核算,依规调整为查账征收,形成的亏损按税法规定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双定户”,短期无法复工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申请办理停业手续;营收降幅较大,可通过上述方式申请调减定额,并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八、落实区域税收优惠助力疫情防控。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物流配送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且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符合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政策。
  九、助力帮扶中小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促进企业稳岗就业。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自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一、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渠道办理涉税事项。发布网上办税攻略,提供远程协助服务,在线解决疑难问题,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税费相关业务。针对确有需要即时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上传图片资料,税务机关提供预审服务和预约服务。
  十二、简化发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发票邮政免费寄递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受行业限制。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凭证,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不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纳税信用C级以上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纸质空白发票,于2020年2月5日至2月29日期间提供“免费邮寄、上门投递”服务。
  十三、减少基层核实核查工作安排。避免疫情期间非紧急工作安排,暂停全区征管基础事项及数据质量核实任务发布、办理与考核,暂停征管非紧急事项入户调查核实,各地不得擅自发布核实任务。确有紧急特殊任务的,依个案安排处理。
  十四、简化实体办税流程和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规划2月征期服务大厅实体办税事宜,支持通过预约办税、远程辅导形式,科学做好业务分流和错峰办税。简化实体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方式,实名认证环节仅需核实身份证件信息,暂停“刷脸”认证;注销登记适用“注销即办”“容缺办理”程序的,可在实名认证并提交申请后即刻返回,税务机关当日告知其办理并预约文书取回时间。
  十五、依法开展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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