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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各位网民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在线访谈活动,本次在线访谈围绕“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这一主题开展。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有双河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莅云,法制科科长陈强、税源管理科科长顾华、稽查局局长王昕、纳税服务科四级主办李承峻,同时也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我们的访谈活动,踊跃提问,我们的嘉宾也会认真回复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 [2023-12-04 17:06]

主持:现在请嘉宾和我们的网友打声招呼吧! [2023-12-04 17:07]

主持:请双河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莅云给网友们打招呼! [2023-12-04 17:11]

谭莅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能与广大网友就近期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进行在线互动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全体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023-12-04 17:11]

主持:接下来就正式开始我们本次的在线访谈,大家如有问题,现在就可以提出了! [2023-12-04 17:12]

网友26359: 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发生研发费用,我们想问一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2023-12-04 17:13]

谭莅云: 谢谢这位纳税人的提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2023-12-04 17:13]

网友26363: 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3-12-04 17:14]

陈强:谢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3-12-04 17:14]

阿卜都:我计划在过年前买一辆新能源汽车,请问目前有没有税收优惠? [2023-12-04 17:16]

顾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023-12-04 17:16]

大王: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 [2023-12-04 17:20]

王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023-12-04 17:20]

刘路:我本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出租,合约签订是一次收一年的租金,在增值税上是否有减免政策可以享受? [2023-12-04 17:22]

李承峻: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3-12-04 17:22]

小红花:企业已经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3-12-04 17:23]

陈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023-12-04 17:23]

liping:企业零申报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评级有影响吗? [2023-12-04 17:25]

王昕: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2023-12-04 17:25]

西西: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是指什么范围呢? [2023-12-04 17:28]

王昕: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23-12-04 17:28]

凌霄:听说税务部门和银行联合推出“银税互动”政策?具体银税互动是指什么呢? [2023-12-04 17:31]

李承峻:“银税互动”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银税互动”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促进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优质客户,判断企业诚信状况,改进服务方式。通过“银税互动”,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实现小微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2023-12-04 17:31]

于婷婷:哪些企业可以受惠“银税互动”呢? [2023-12-04 17:35]

谭莅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 [2023-12-04 17:35]

江左运输:我是一家物流企业,看到近期网上有关于大型仓储物流的税费优惠政策,怎么区分自己是否属于该享受主体? [2023-12-04 17:38]

顾华:物流企业的判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经营范围,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责任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注册登记,在工商部门,也就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实际中,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没有“专业物流企业”的定义和登记,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增强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在政策执行时,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字样的,就可认定为专业物流企业。 [2023-12-04 17:38]

得力:我们公司不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2023-12-04 17:42]

顾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您单位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3-12-04 17:42]

多多: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了,我个人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的一年的租金50万,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吗? [2023-12-04 17:43]

李承峻:网友您好!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3-12-04 17:43]

不二: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023-12-04 17:45]

陈强:网友您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2023-12-04 17:45]

张彪:我今年已经填报过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通知》发布后是否要重新填报? [2023-12-04 17:45]

顾华: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您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您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2023-12-04 17:45]

李波:办税人员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没有显示【开票业务】模块,无法开具数电发票如何处理? [2023-12-04 17:46]

顾华: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点击立即开票,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请确认登录身份是否有开票业务的权限,只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开票员有权限开具数电票,办税员没有相关开票业务的人员权限,如有需要,可联系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添加“开票员”的身份,并选择开票员身份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路径:法人或财务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身份类型选择“开票员”添加身份即可。 [2023-12-04 17:46]

朱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啥变化? [2023-12-04 17:47]

王昕: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023-12-04 17:47]

高子齐:我刚从单位离职,企业支付了一笔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这笔收入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12-04 17:47]

李承峻: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所率表,计算纳税。 [2023-12-04 17:47]

白晶晶:收到数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2023-12-04 17:48]

陈强:可以。数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2023-12-04 17:48]

胡娟:我公司今年10月首次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该如何查验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真实有效性? [2023-12-04 17:50]

顾华:您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2023-12-04 17:50]

王龙:使用数电票后,每个月怎么抄报税呢? [2023-12-04 17:51]

李承峻:试点纳税人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内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系统会自动归集数据,无需抄报税。 [2023-12-04 17:51]

罗燕:数电票不再要求加盖销售方的发票章了,那数电票安全方面如何保证,会不会被他人冒用,会不会收到假票呢? [2023-12-04 17:52]

陈强:不用担心。数电票开具以后,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如果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并且能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全程留痕,不可篡改,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发票电子化从根本上切断了伪造发票的可能性,这就和移动支付普及以后假钞再也看不到了,是一个道理! [2023-12-04 17:52]

张勇:我们公司接收到一张数电票,已经抵扣勾选了,但因为票面问题,开票方联系我们,说要红冲这张数电票,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2023-12-04 17:53]

顾华:作为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同时作为受票方,在我们的发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那么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023-12-04 17:53]

主持: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也感谢各位嘉宾的回答。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如果大家在办税缴费中仍然有问题和疑问,可以通过双河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双河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税费优惠政策,也可以拨打我们的办税服务厅的电话0909-7612655咨询。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我们下次再见! [2023-12-0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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