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  >>  通知公告

税务处理决定书(克州税稽处[2020]2号)

乌恰县鑫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MA77K6KM9T):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2017年10月,你公司从亿鸿达公司购进皮棉3357800元(含税),其中:10月购进2496000元(含税),皮棉计入“在途物资”科目长期挂账;11月购进皮棉861800元(含税),皮棉计入“原材料”科目。2017年12月,你公司将240000元货款打入亿鸿达公司账户中,其余3117800元长期挂账。亿鸿达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1月30日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金额3025045.03元,增值税额332754.97元,价税合计3357800元,你公司已将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合同约定该批皮棉由你公司承担运费,但你公司没有运费支付凭据也没有取得运费发票。巴州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对亿鸿达公司开展税务稽查,已证实亿鸿达公司虚开发票,巴州税务局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亿鸿达公司没有向你公司销售过皮棉,你公司从亿鸿达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你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2754.97元。你公司初装电表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证明你公司自2017年8月成立至2017年11月7日初装电表,期间没有生产用电;你公司2017年11月、12月用电量为0,证明期间你公司没有生产用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让亿鸿达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金额3025045.03元,进项税额332754.97元,价税合计3357800元。
  (二)增值税及附加问题
  2017年10月,你公司从亿鸿达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248648.62元,进项税额247351.38元,价税合计2496000元;2017年11月,你公司从亿鸿达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776396.41元,进项税额85403.59元,价税合计861800元。你公司已将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其中2017年10月认证抵扣247351.38元,2017年11月认证抵扣85403.59元。应对你公司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17年10月转出进项税额247351.38元,应补缴增值税247351.42元,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367.57元、教育费附加7420.54元、地方教育附加4947.03元;2017年11月转出进项税额85403.59元,应补缴增值税75929.34元,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96.47元、教育费附加2277.88元、地方教育附加1518.59元。
  合计补缴增值税323280.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164.04元、教育费附加9698.42元、地方教育附加6465.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32754.97元转出,应补缴增值税323280.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之规定,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为新疆克州乌恰县工业园区小微企业产业园1号厂房,适用5%税率,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164.0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 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698.42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465.62元。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7年,你公司接受亿鸿达公司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并在税前扣除2712500元,应调增主营业务成本2712500元;因补缴增值税附税32328.08元,需调减营业税金及附加32328.0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686978.5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1744.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你公司以不合规发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应做纳税调整增加2712500元,因补缴增值税附税32328.08元,需调减营业税金及附加32328.08元,调整后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86978.5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1744.64元。
  二、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少缴税款及附加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及附加777353.48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至缴清税款为止。
  以上查补税费合计777353.48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 3月 25日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