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残保金缴费人
【政策内容】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同上)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提供资料】
在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费人需就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