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下列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纺产品;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条、麻纱、生丝;
(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果汁、蔬菜汁制品;
(四)以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销售调味品、发酵制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代码小类确定:0514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棉花加工收购企业);1461 味精制造; 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52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711棉纺纱加工; 1721 毛条和毛纱线加工; 1722 毛织造加工; 1731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 1732 麻织造加工; 1741 缫丝加工; 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未按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上述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应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对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于2019年7月申报期结束前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应于当期缴纳入库。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每年的2月15日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逐级上报新疆国税局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后,作为本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六、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