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5日 10:20:20 星期三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人民政府 新疆税务局 新疆税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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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乌高税稽检通〔2024〕20号

乌鲁木齐地星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763769758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刘娟(税务检查证号:6501191004)、李曦冉(税务检查证号:6501230020人,自2024122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325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