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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高税稽罚告〔2024〕15号

新疆疆丰巨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MA776KBA56):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小区8-1-220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3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虚构资金结算,支付开票手续费,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金额合计2,920,353.95元,税额合计379,646.05元,价税合计 3,300,000.00元,并抵扣进项税额379,646.0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应转出2019年5月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79,646.05元。

  经综合计算,应补缴2019年5月增值税368,654.16元、2019年10月增值税10,991.8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因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少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805.79元、2019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69.4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5月教育费附加11,059.62元、2019年10月教育费附加329.76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7,373.08元、2019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19.84元

  3.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与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虚构资金结算,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 3,300,000.00元,于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应主营业务成本2,920,353.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确认调减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2,920,353.95元,补缴的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6,575.22元、教育费附加11,389.38元、地方教育附加7,592.92元作为“税金及附加”在计算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你单位2019年申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9,464.69元,本次检查调整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15,331.73元。

  经综合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231,533.17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虚列成本费用,少缴增值税额379,646.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575.22元、教育费附加11,389.38元、地方教育附加7,592.92元、企业所得税额231,533.17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拟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5倍的罚款,即956,631.6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3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