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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乌高税稽税通〔2024〕21号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76206175Y

  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0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的你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你公司减持“立昂技术”股票3214000股,成交金额97,469,235.98元,按照增值税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为10,483,265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452,399.01元,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18第一季度增值税344,495.252018第二季度增值税420,865.56元,2019年第一季度增值税134,422.60元,2020年第一季度增值税1,633,788.56元。

  计算过程:13,495,700.40-1,668,030=11,827,670.40

  11,827,670.40÷(1+3%)×3%=344,495.25

  16,374,822.48-1,925,105=14,449,717.48

  14,449,717.48÷(1+3%)×3%=420,865.56

  5,590,241-975,065=4,615,176

  4,615,176÷(1+3%)×3%=134,422.60

  62,008,472.10-5,915,065=56,093,407.10

  56,093,407.10÷(1+3%)×3%=1,633,788.56

  2.因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18第一季度增值税344,495.252018第二季度增值税420,865.56元,2019年第一季度增值税134,422.60元,2020年第一季度增值税1,633,788.56元,造成未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89室区,适用7%的税率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18第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4,114.672018第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9,460.59元,2019年第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409.58元,2020年第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14,365.20

  计算过程:344,495.25×7%=24,114.67 

  420,865.56×7%=29,460.59

  134,422.60×7%=9,409.58

  1,633,788.56×7%=114,365.20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18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10,334.862018第二季度教育费附加12,625.97元,2019年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4,032.68元,2020年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49,013.66

  计算过程:344,495.25×3%=10,334.86 

  420,865.56×3%=12,625.97

  134,422.60×3%=4,032.68

  1,633,788.56×3%=49,013.66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20113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18第一季度地方教育附加6,889.912018第二季度地方教育附加8,417.31元,2019年第一季度地方教育附加2,688.45 元,2020年第一季度地方教育附加32,675.77

  计算过程:344,495.25×2%=6,889.91 

  420,865.56×2%=8,417.31

  134,422.60×2%=2,688.45

  1,633,788.56×2%=32,675.77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增值税买入价计算表、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表、增值及附加税费归集表、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电汇凭证、收据、股权转让方葛良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相关内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证券账户对账单及增值税申报明细及入库情况。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于2024326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辨,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3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