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昌吉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4月